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而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2025年8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5年第5号)规定:
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但是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
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但是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long8-龙8(国际)唯一官方网站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
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long8-龙8(国际)唯一官方网站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在该公告中还明确,上述政策自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而在此之前,2016年5月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时,相关政策没有对快递业务进行综合的专项规定,而是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现代服务”项下设置了“收派服务”,具体解释为: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long8-龙8(国际)唯一官方网站(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本文不涉及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事项)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然而,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不仅包括上述收件(收寄)、分拣、派送(投递)服务,还包括了快递业务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及航空运输服务中的货物运输服务,下同)。但在“收派服务”列明的分项目中并没有包含快件的货物运输服务,这就表明是将快递服务视为兼营收派服务与货物运输这两项业务,由此也就意味着快递企业需在收取的快递服务收入中划分一部分金额作为提供货物运输的收入(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实话实说,要从混合收取的快递费中准确划分收派服务与货物运输的收入,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实操中都很难操作,且由于两项不同的服务所适用的税率存在差异(收派服务6%;运输服务9%),征纳双方对于两项收入划分比例的争议也较大。鉴于快递企业的经营运作及计费核算模式,对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且以整体计费方式取得的收入按兼营行为处理确有难度。
时至202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第5号公告规定,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从根本上破解了快递服务适用税率的困局。从此,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无需再按“兼营”去人为划分收派服务与货物运输的收入,快递企业取得的快递服务收入只需全部按照提供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缴增值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可。
税海沉钩:在看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快递企业取得的快递服务收入均按提供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新政时,本人尘封的记忆霎那间开启,不由得想起一桩陈年往事。
那还是在十一年前的2014年,随着全国营改增试点的扩围,修改后于当年施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在“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下增加了“收派服务”这一项。
在当时,快递业尚属于中国经济发展冲出的“黑马”,其业务模式尚不被外界所知。本人在赴上海实地走访调研后,撰写了《快递业增值税税目设置应“接地气”》一文,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参加了当时由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和《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的首期“营改增”专题征文活动。
),在2014年3月24日《中国税务报》05版的次头条刊发了此文,后又获得了征文优秀奖。(证书珍藏着,奖金就不记得了
在这篇文章中,本人提出:对提供快递服务且以整体计费方式取得的服务费,不宜按两个税目“分别”核算销售额并适用两个不同的税率。建议对快递业收取的全部快递服务费统一按一个税目适用同一个税率,即将收派服务改为快递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运送和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时间如流水,很快十一年了。终于看到了快递服务收入统一按照提供“收派服务”适用单一的政策出台,很好!诚然,不能说本人十一年前的这个建议就起了什么作用,说不定早就没人记得了
在此要再次为5号公告关于“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一新政规定叫好。从此快递企业的核算简单很多(税负相应降低一些),特别是这一块的税企争议没有了,相应的涉税风险包括执法风险也就消除了。
从2014年1月开始,全国“营改增”试点已扩展到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7个行业,整体情况发展正常。但由于试点范围正在陆续扩大,个别行业的税目设置呈现出一些不够合理的现象,其中快递业增值税税目、税率的设置就很不合理。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在“营改增”以前,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适用邮电通信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从2014年开始,快递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快递业不再适用单独的税目,而是分解为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并适用不同的税率。
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收派服务是指提供方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和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但是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则归属于运输业。快递业取得的销售额要分为两项核算并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税,收派按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异地运送快递物品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笔者认为,从业务实质看,快递业是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快递业肯定离不开传送和运输。快递业务收取服务款项采取的是以重量为基础,以时效为依据,首重加续重的方法。承接一项快递业务,快递公司计费和从客户手中收费是按传送物品的重量以及距离综合计算,在取费时包括了被传送物品的上门收件、集散点分拣、本地和异地运输传送、目的地集散点送至收件人处等各环节的所有费用。快递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加之其特有的“以重量为基础,首重加续重”的计费方法,在制定取费标准和收到快递服务款项后,几乎是不可能将一项快递业务中收件、分拣、派送等服务与异地运输服务这几类服务各自应收多少款项分开计费。
从快递业的行业运作特点,计费取费惯例,收入核算方式等可以看出,要将按重量计费收取的快递服务整体收入人为地分解成收派服务收入和运输服务收入,不符合快递业的行业运作和收入核算实际,在实务中很难做到真实的分开核算销售额。但是,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快递业应该将从客户手中收取的款项分成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两部分来分别核算和缴税,显然不够“接地气”。
快递业如果不能将取得的快递服务款项按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分开核算销售额,势必要就收费从高适用11%的运输业税率,使在现代服务业税目下特设的收派业务子税目就失去了使用价值。而要想按收派业和运输业分别适用6%和11%的税率,就必须人为地将按重量计费收取的快递服务整体收入分解成两项销售额核算。这种所谓的分别核算没有实际计费标准支撑,也就失去了“分别核算”要求的根本意义。
快递业是中国经济的“黑马”,关系经济民生。2013年底由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已经超过9000家。2013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92亿件,收入完成143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0%和36%。快递业在拉动内需、服务流通、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凸显。鉴于快递业的行业经营运作以及计费核算模式,笔者认为,对提供快递服务且以整体计费方式取得的服务费,不宜按两个税目“分别”核算销售额并适用两个不同的税率。
因此,从有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和加强财务核算出发,建议对快递业收取的快递整体服务费统一按一个税目适用一个税率。即将收派服务改为快递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运送和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同时,鉴于运送环节是快递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与收件、分拣和派送等环节产生的增值,共同形成了本企业的整体增值额,long8-龙8(国际)唯一官方网站建议对快递业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